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单宗民、集贤县龙飞旅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5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523号
  • 案件名称

    单宗民、集贤县龙飞旅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单宗民;集贤县龙飞旅馆;万同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523号原告:单宗民,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被告:集贤县龙飞旅馆,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龙飞小区东大门南侧。负责人:万同芬,女,该旅馆负责人。被告:万同芬,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告单宗民与被告集贤县龙飞旅馆、万同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单宗民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集贤县龙飞旅馆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单宗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宗民撤回对集贤县龙飞旅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单宗民已预交),由单宗民负担。审判员  秦广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栾天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