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宗民、集贤县龙飞旅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5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523号案件名称
单宗民、集贤县龙飞旅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单宗民;集贤县龙飞旅馆;万同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523号原告:单宗民,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被告:集贤县龙飞旅馆,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龙飞小区东大门南侧。负责人:万同芬,女,该旅馆负责人。被告:万同芬,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告单宗民与被告集贤县龙飞旅馆、万同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单宗民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集贤县龙飞旅馆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单宗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宗民撤回对集贤县龙飞旅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单宗民已预交),由单宗民负担。审判员 秦广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栾天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兰杰、辽宁意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535号 下一篇 李洪波、李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18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