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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许秀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7401民初1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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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7401民初1882号
  • 案件名称

    李鸿、许秀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鸿;许秀菊;张乐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7401民初1882号原告:李鸿,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兴隆台共用事业处供电无业项目部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振兴公用事业处综合服务公司职工,现住兴隆台区。被告:许秀菊,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压裂退休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乐贵,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压裂退休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利,盘锦市兴隆台区辅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与被告许秀菊、张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鸿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李鸿负担。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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