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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帮松与上海誉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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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2210号
  • 案件名称

    陈帮松与上海誉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帮松;上海誉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2210号原告:陈帮松,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雅,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誉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春文。原告陈帮松与被告上海誉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帮松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帮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帮松负担。审 判 员 葛蓓菁法官助理 陶庭谱书 记 员 陶庭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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