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帮松与上海誉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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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2210号案件名称
陈帮松与上海誉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帮松;上海誉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2210号原告:陈帮松,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雅,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誉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春文。原告陈帮松与被告上海誉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帮松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帮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帮松负担。审 判 员 葛蓓菁法官助理 陶庭谱书 记 员 陶庭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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