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军与熊邦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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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712号案件名称
梁军与熊邦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梁军;熊邦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712号 原告:梁军,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熊邦权,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军与被告熊邦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梁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军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军负担。审 判 员 覃仁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冷 莹书 记 员 潘呈静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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