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才银、许秀珍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704执异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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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执异39号案件名称
窦才银、许秀珍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窦才银;许秀珍;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绵阳市大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窦军;谢小凤;罗兴礼;胡晓慧;简素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04执异3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窦才银,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21日,住绵阳的游仙区。异议人(被执行人):许秀珍,女,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系被告窦才银之妻。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14号。法定代表人:叶思红,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绵阳市大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惠安路6号。法定代表人:罗兴礼,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窦军,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谢小凤,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系被告窦军之妻。被执行人:窦才银,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许秀珍,女,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系被告窦才银之妻。被执行人:罗兴礼,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系被告绵阳市大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胡晓慧,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简素芳,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涪城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查异议人窦才银、许秀珍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窦才银、许秀珍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窦才银、许秀珍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窦才银、许秀珍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曾 山人民陪审员 邹永强人民陪审员 张竟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文 静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04执异3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窦才银,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21日,住绵阳的游仙区。异议人(被执行人):许秀珍,女,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系被告窦才银之妻。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14号。法定代表人:叶思红,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绵阳市大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惠安路6号。法定代表人:罗兴礼,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窦军,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谢小凤,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系被告窦军之妻。被执行人:窦才银,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许秀珍,女,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系被告窦才银之妻。被执行人:罗兴礼,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系被告绵阳市大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胡晓慧,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简素芳,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涪城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查异议人窦才银、许秀珍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窦才银、许秀珍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窦才银、许秀珍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窦才银、许秀珍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曾 山人民陪审员 邹永强人民陪审员 张竟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文 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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