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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光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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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执367号
  • 案件名称

    何光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略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何光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3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住所地:略阳县。负责人:陈彦玲,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南辉,男。    被执行人:何光丽,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光丽侵权一案,略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7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何光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偿还使用信用卡拖欠的本金6301.28元,利息及罚息2882.37元,应收违约金393.61元,合计9183.65元(利息、罚息及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6日)。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9227.23元。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光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何光丽逾期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何光丽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无有价证券、无保险信息、无工商登记信用。被执行人何光丽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可用资产共计:510.32元,本院已依法划拨。三、经查,被执行人何光丽为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居民,家中三口人,现有住房为自建房。经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略阳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因被执行人何光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光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告知了被执行人何光丽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光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六、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227.23元,执行到位金额510.32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何光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陕0727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刚审 判 员   胡  三审 判 员   晏晓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梓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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