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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4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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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4781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长春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4781号原告:北京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潘敏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泳羽,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黄旭东。        原告北京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长春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及相关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亦无法查证,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449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文怡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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