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普华与吴庆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6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649号案件名称
袁普华与吴庆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袁普华;吴庆中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649号 原告:袁普华,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吴庆中,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袁普华与被告吴庆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袁普华以被告吴庆中承诺年前支付所有款项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普华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普华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姣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郑森书 记 员 马雪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