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隽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献丹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74民终7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沪74民终703号案件名称
上海隽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献丹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隽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献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4民终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献丹,女,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倩倩,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隽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杨献丹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3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杨献丹没有按照一审法院的通知交纳上诉费,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献丹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献丹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聪审 判 员 朱 瑞审 判 员 范德鸿法官助理 刘俊逸书 记 员 刘俊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小妮、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1150号 下一篇 于靖、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