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雪山镇法律服务所、达州市金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1903财保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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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3财保61号案件名称
巴中市恩阳区雪山镇法律服务所、达州市金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巴中市恩阳区雪山镇法律服务所;达州市金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03财保61号申请人:巴中市恩阳区雪山镇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10000MD3160031C.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雪山镇(原三汇镇)天马街140号。法定代表人:李可祥,系该所主任。被申请人:达州市金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595087394N,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万达路123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巴中市恩阳区雪山法律服务所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已执行标的款230000元。申请人巴中市恩阳区雪山法律服务所提供李可祥夫妇所有位于巴州区住宅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申请人达州市金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已执行标的款230000元,停止支付期限6个月。同时查封位于巴州区房屋(房产证巴州南字第1××5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出售、赠与、抵押查封房屋。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巴中市恩阳区雪山法律服务所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之国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03财保61号申请人:巴中市恩阳区雪山镇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10000MD3160031C.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雪山镇(原三汇镇)天马街140号。法定代表人:李可祥,系该所主任。被申请人:达州市金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595087394N,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万达路123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巴中市恩阳区雪山法律服务所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已执行标的款230000元。申请人巴中市恩阳区雪山法律服务所提供李可祥夫妇所有位于巴州区住宅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申请人达州市金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已执行标的款230000元,停止支付期限6个月。同时查封位于巴州区房屋(房产证巴州南字第1××5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出售、赠与、抵押查封房屋。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巴中市恩阳区雪山法律服务所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之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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