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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钟贵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321民初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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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321民初2428号
  • 案件名称

    王小华、钟贵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小华;钟贵荣;冯平;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21民初2428号原告:王小华,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明,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贵荣,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冯平,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124号至160号。法定代表人:刘从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路西段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综合楼3楼。负责人:兰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华与被告钟贵荣、冯平、荣县华益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华于2021年9月17日以当事人自愿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王小华负担。审判员 郝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晓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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