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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立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执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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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执332号
  • 案件名称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立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立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MA1457BG0C。法定代表人:戴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朦朦,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莫立华,男,壮族,1984年6月15日生,住广西鹿寨县。关于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2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04.46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莫立华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证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9004.46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震审 判 员  韦飞宇审 判 员  银邵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成洲书 记 员  何宗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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