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矿伟、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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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732号案件名称
马矿伟、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矿伟;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732号原告:马矿伟,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是长恒市赵堤镇梧桐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5828645G。法定代表人:郭志凯。被告: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水磨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55KA044。法定代表人:汪大维。原告马矿伟诉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矿伟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矿伟申请撤回对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马矿伟承担。审判员王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贾飞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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