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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矿伟、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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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732号
  • 案件名称

    马矿伟、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马矿伟;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732号原告:马矿伟,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是长恒市赵堤镇梧桐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5828645G。法定代表人:郭志凯。被告: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水磨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55KA044。法定代表人:汪大维。原告马矿伟诉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矿伟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矿伟申请撤回对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马矿伟承担。审判员王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贾飞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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