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雪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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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588号案件名称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雪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雪峰;武永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88号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科技城软件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7251622D。法定代表人:左津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胡雪峰,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武永刚,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雪峰、武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雪峰、武永刚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全 雯书 记 员 谌欣月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88号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科技城软件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7251622D。法定代表人:左津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胡雪峰,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武永刚,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雪峰、武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雪峰、武永刚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全 雯书 记 员 谌欣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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