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净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铭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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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731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净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铭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净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铭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731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净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上李家合欢路89号。法定代表人:邵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铭,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净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承办人:蒋雄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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