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凡翯与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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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3476号案件名称
孔凡翯与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孔凡翯;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476号原告:孔凡翯,女,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哲,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住所地为德惠市米沙子镇102国道1095公里处。 负责人:潘占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华,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珊,该院疗区科主任。 孔凡翯与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孔凡翯于2021年9月17日,以需确定指定监护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孔凡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孔凡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孔凡翯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大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孙成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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