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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凡翯与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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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3476号
  • 案件名称

    孔凡翯与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孔凡翯;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476号原告:孔凡翯,女,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哲,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住所地为德惠市米沙子镇102国道1095公里处。 负责人:潘占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华,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珊,该院疗区科主任。 孔凡翯与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孔凡翯于2021年9月17日,以需确定指定监护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孔凡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孔凡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孔凡翯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大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孙成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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