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周生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1执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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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981执788号案件名称
李炜、周生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炜;周生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李炜,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玉门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周生明,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炜与被执行人周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8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10890元,并承担执行费156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生明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其名下登记的甘FF××××号“本田杰德”小轿车一辆,已在数年前抵债抵给了第三人,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林春审判员 张文珍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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