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旭挺、冉慧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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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574号案件名称
曹旭挺、冉慧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旭挺;冉慧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574号原告:曹旭挺,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冉慧丽,女,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曹旭挺与被告冉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诉状上书写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冉慧丽,但因原告提供的住址不准确且无联系方式,邮局无法送达。经再次联系原告后亦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要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等能确定被告身份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准确的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旭挺的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175元,依法退还原告曹旭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 爱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康训书记员陈姣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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