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本案全部、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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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25号案件名称
确认本案全部、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确认本案全部;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胡涛;饶继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025号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胡涛、饶继明: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胡涛、饶继明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代偿本金1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万元,由被执行人胡涛、饶继明承担案件受理费2840元及本案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涛的银行存款采取扣划措施,上述款项现已执行到位,给付申请执行人112840元,并收缴执行费1400元。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902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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