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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本案全部、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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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25号
  • 案件名称

    确认本案全部、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确认本案全部;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胡涛;饶继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025号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胡涛、饶继明: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胡涛、饶继明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代偿本金1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万元,由被执行人胡涛、饶继明承担案件受理费2840元及本案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涛的银行存款采取扣划措施,上述款项现已执行到位,给付申请执行人112840元,并收缴执行费1400元。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902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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