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深圳市广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电将军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0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099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电将军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广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电将军新能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099号申请人:深圳市广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桂月路硅谷动力汽车电子创业园A18栋1层。法定代表人:朱礼仁。申请人:湖南电将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工业园东西二街以北、南北三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刘艳开,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衡阳力赛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赛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被告广源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应追加湖南电将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将军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理由为,被告与电将军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证其债权的回收,对原告的设备维护和验收是必要条件,其也书面承诺让被告具备处理的条件,但最终承诺未能实现,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21年7月26日,电将军公司向本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为,被告广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礼仁与申请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及初步谅解协议》,在协议中将其对力赛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事后将债权转让事项告知了力赛公司。故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电将军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权利义务仅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不能对他人产生拘束力。被告要求追加电将军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理由不成立。电将军公司就债权转让纠纷案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系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被告深圳市广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湖南电将军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二、驳回湖南电将军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审 判 员  唐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 奕书 记 员  王柯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