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星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乐支行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30执保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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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30执保510号案件名称
黄星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乐支行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星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乐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330执保510号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乐支行、黄星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乐支行与被申请人黄星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桂0330执保51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星智名下银行与网络资金账户存款人民币9957.77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认被申请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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