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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杨生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81民初7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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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81民初7922号
  •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杨生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镇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杨生菊;蔡朝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81民初7922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洛解村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DM7F63F。法定代表人:丁宁,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伽,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81××××××××,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31033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生菊,女,198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告:蔡朝辉,男,1987年7月1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告杨生菊、蔡朝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派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谢忠主持调解后,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被告杨生菊、蔡朝辉已交纳2017年10月至2020年11月止期间物业服务费2100.98元为由,故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刘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艳书 记 员 周间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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