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通、郑宗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73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73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运通、郑宗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运通;郑宗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运通,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郑宗伟,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王运通与郑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81执2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永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龙志来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湘0802执1031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林萍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5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