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琪琪、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5民初2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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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5民初2873号案件名称
韩琪琪、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韩琪琪;刘某;刘克正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5民初2873号原告:韩琪琪,女,199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刘某,男,200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刘克正,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琪琪与被告刘某、刘克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韩琪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琪琪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琪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琪琪负担。审判员 陈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梦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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