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5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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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5890号案件名称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陈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5890号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博德台)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684238。法定代表人:曾益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越,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雨,女,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林,男,系被告陈雨的配偶。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9.84元,减半收取计674.92元,由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峻岑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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