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文、谭立平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28财保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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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财保50号案件名称
周国文、谭立平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国文;谭立平;李志华;李兰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8财保50号申请人:周国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被申请人:谭立平,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被申请人:李志华,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被申请人:李兰文,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申请人周国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立平、李志华、李兰文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周国文于2021年9月9日已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国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立平、李志华、李兰文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青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雪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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