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9民初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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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9民初1346号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赞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刘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9民初1346号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太行西路1号。负责人:杨宏伟,系该行行长。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彦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焦立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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