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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复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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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执复269号
  • 案件名称

    王莉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张亚涛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2执复269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张亚涛,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莉,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复议申请人张亚涛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5执异34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兴法院在执行王莉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过程中,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王莉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案外人张亚涛对此提出书面异议称:张亚涛与王莉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9月12日离婚。2018年5月28日,张亚涛借用王莉名义独资出资购买涉案车辆并使用至今。综上,涉案车辆系张亚涛所有,法院查封涉案车辆侵犯了张亚涛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大兴法院查明,被告人王莉诈骗罪一案,大兴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京0115刑初9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王莉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8万元,发还被害人李艳爽。因被告人未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义务,大兴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该案移送执行,移送执行事项:1.执行财产刑,罚金10万元;2.退赔违法所得68万元,发还被害人李艳爽。大兴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2020)京0115执10168号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大兴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查封涉案车辆,查封时,涉案车辆登记在王莉名下。张亚涛提交的涉案车辆机动车登记信息亦证实涉案车辆登记在王莉名下。大兴法院认为,已登记的机动车,如案外人提出异议,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是否为权利人。本案中,该院查封的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莉名下,且因张亚涛与王莉关系特殊,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享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该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据此裁定驳回张亚涛的异议请求。张亚涛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2021)京0115执异340号执行裁定,中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对大兴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莉名下,大兴法院对涉案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案外人张亚涛主张其借用王莉名义实际出资购买涉案车辆,但张亚涛据此对涉案车辆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故案外人张亚涛所提异议和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大兴法院(2021)京0115执异34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驳回张亚涛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执异34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连 强审 判 员  曾小华审 判 员  姜高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楠书 记 员  张 洋书 记 员  宋宇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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