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丰翼、刘兴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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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686号案件名称
缪丰翼、刘兴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缪丰翼;刘兴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686号原告:缪丰翼,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被告:刘兴涛,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原告缪丰翼与被告刘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缪丰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缪丰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晓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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