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5执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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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执1527号案件名称
李小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小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5执1527号李小松: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你缴纳罚金一案,依据本院(2019)黔0525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8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李小松应缴纳罚金2000元,现被执行人李小松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李小松缴纳罚金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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