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花、高进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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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676号案件名称
张永花、高进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永花;高进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花,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高进福,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花与被执行人高进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高进福银行存款15246.69元,其中案件履行款15018.69元、案件受理费103元、执行费125元。当日,申请执行人张永花向本院出具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证明一份。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发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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