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学礼、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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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697号案件名称
邢学礼、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邢学礼;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陈德宝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697号原告:邢学礼,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3号特1-8号。法定代表人:王会根,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德宝,男,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邢学礼与被告湖北水都消防有限公司、被告陈德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邢学礼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学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学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学礼负担。审判员 胡陈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玉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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