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唐成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81民初8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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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81民初8411号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唐成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唐成会;徐书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81民初8411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洛解村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DM7F63F。法定代表人:丁宁,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伽,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81××××××××,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31033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成会,女,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徐书平,男,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告徐书平、唐成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派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谢忠主持调解后,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被告徐书平、唐成会已交纳2017年10月至2021年9月止期间物业服务费4928.07元为由,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刘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艳书 记 员 周间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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