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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鲍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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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1225号
  • 案件名称

    刘杰、鲍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杰;鲍泽;刘萍;吕绍彬;黄国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刘杰,女性,1986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申请执行人:鲍泽,男性,1987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刘萍,女性,1983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吕绍彬,男性,1961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黄国琴,女性,1963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本院在执行刘杰、鲍泽与刘萍、吕绍彬、黄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来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隆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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