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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孙志东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5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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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976号
  • 案件名称

    南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孙志东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南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孙志东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59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南方航空货运物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204房。法定代表人:何晓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盼,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东,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洪武,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方航空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货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志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南航货运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南航货运公司与孙志东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8月17日合法解除;2.本案诉讼费由孙志东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南航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撤销南航货运公司在2020年8月17日印发的《关于对孙志东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南航货运公司、孙志东继续履行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案件受理费10元(南航货运公司已预交),由南航货运公司负担。判后,南航货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第二项内容,确认南航货运公司与孙志东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8月17日解除;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孙志东承担。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直接导致判决结论出现错误。一、一审法院关于南航货运公司“未将通过背景调查作为建立双方劳动关系的前置条件”的观点是错误的,南航货运公司在双方签署《劳动合同》时并不知晓孙志东2007年因吸食毒品被采取强制戒毒措施的事实,在收到背景调查结果并与其谈话确认属实后,基于南航货运公司适用的公司规章制度与孙志东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南航货运公司作为主营中国境内外货运业务的民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民航局制定的《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以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南航货运公司在其用工制度中规定员工必须通过民用航空背景调查的要求符合《规定》要求。根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南航货运公司有权基于安全生产要求对包含孙志东在内的全体员工不定期进行背景调查,对不能通过背景调查的员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安排。根据孙志东于2020年3月19日与南航货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和《签阅确认书》可知,孙志东签名确认已阅读包括《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在内的三份文件,同时根据南航股份大连分公司通过各类形式的通知,孙志东是知晓和同意按照南航货运公司的要求,在入职期间被进行背景调查并根据背景调查结果接受劳动关系处理的后果。为贯彻安全生产要求,南航股份于2019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背景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背景调查相关工作,对员工违规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作了补充和修订,推行“事前承诺、事后核查”的员工录用方式,对于背景调查中出现涉毒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时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南航货运公司采用上述录用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简单以《劳动合同》的条款未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出具体约定而进行的认定是错误的。南航货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8日,对孙志东2007年吸食毒品被采取强制戒毒措施的过往经历并不知晓,双方在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经后续背景调查获悉孙志东的该行为,在与孙志东谈话确认属实后基于公司规章制度与孙志东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二、孙志东不存在被原单位惩罚性调岗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孙志东未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以南航货运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的谈话记录片面地认定孙志东原单位因其背景调查问题已对其进行两次惩罚性调岗系错误的。孙志东的两次调岗行为发生在2017年,结合相关调岗文件,孙志东的两次调岗同为司机岗位,不存在惩罚性调岗的事实,且无任何证据显示原单位对孙志东的调岗行为与其2007年的违法行为之间构成关联,系基于公司需求对其进行的正常岗位调动。一审法院在孙志东未充分举证“被惩罚性调岗”的情况下,认定孙志东原单位因其背景调查问题已对其进行两次惩罚性调岗系错误的。三、南航货运公司作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南航股份的下属一级子公司,适用南航集团和南航股份的相关制度文件并无不妥,一审法院认定南航集团和南航股份的规章制度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系错误的。综上所述,南航货运公司作为民用航空企业,基于航空安全要求根据相关行政规章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并进行相应处理符合行业监管要求。孙志东2007年吸食毒品被采取强制戒毒措施不符合南航货运公司对于员工背景调查的要求,南航货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未全面查清本案争议事实,导致判决错误,恳请二审查明事实并支持南航货运公司的上诉请求。孙志东辩称:不同意南航货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航货运公司使用2020年3月17日生效的公司管理办法及管理规定解除孙志东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两份文件只应约束之后的行为,不能以此约束员工之前的行为。2007年3月孙志东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被南航调离岗位是有相关的记载记录。2017年南航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南航货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都是南航集团下的公司。南航货运公司接受孙志东入职,南航货运公司是应当知晓的。南航货运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程序也不一定符合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孙志东已经接受处罚。自2007年后,孙志东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本院经审理查明,南方航空货运物流(广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经批准变更名称为南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解除及应否继续履行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首先,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若孙志东不符合民航局及南航货运公司有关背景调查要求,南航货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孙志东是因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航空公司)组织机构调整而随业务飞流至南航货运公司处,南航货运公司如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存续必须以背景调查为前置条件,应该也有条件在接受分流之前对孙志东进行背景调查,但南航货运公司并未进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孙志东做过调查而孙志东做出了不真实的陈述。其次,孙志东的吸毒行为发生在2007年3月30日,戒断后未复吸。孙志东主张其之前已被南方航空公司因此进行过两次惩罚性调岗,该陈述与其岗位变化情况和南方航空公司《关于规范背景调查涉及员工违规违纪等相关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即确认孙志东因此已受到过处罚。南航货运公司虽否认之前调岗具有惩罚性,但未能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最后,南航货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员工负面行为清单管理办法》和《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的生效日期均为2020年,且均未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一审法院因经分析后认定,南航货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有悖一事不再罚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则,属于违法解除,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南航货运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南航货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南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昕书记员 李颖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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