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某斤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5执23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执2359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斤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纳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斤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5执2359号被执行人:刘某斤,男,1972年12月18日生,穿青人,住纳雍县。关于刘某斤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黔0525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涉财产刑执行部分明确刘某斤缴纳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斤无配偶及子女是其户籍所在地的贫困户,被执行人刘某斤已死亡注销户口,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5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晓江审判员  章 华审判员  朱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尚能华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