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0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077号
  • 案件名称

    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077号申请人: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三塘镇。法定代表人:谢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汪娟,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南县。申请人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汪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娟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益6500元,并以其所有的相应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汪娟转移财产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娟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益65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易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培睿书 记 员 左 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