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科与上海光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29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2951号案件名称
杨金科与上海光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金科;上海光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2951号原告:杨金科,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光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顾莉芳,总经理。原告杨金科与被告上海光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金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6元,减半收取计353元,由原告杨金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平书记员 谈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旭、袁文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203民初1780号 下一篇 陈美华、魏贵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437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