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美立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与李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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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3004号案件名称
广东华美立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与李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广东华美立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李扬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3民终13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广东华美立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24号楼24层2801。负责人:张志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羽,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李扬,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鸿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学军,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华美立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美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2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美投资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认可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2.请求判令李扬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李扬严重违反华美立家规章制度,华美立家有权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李扬作为公司行政人力部总监,华美投资公司证据足以证实李扬工作职责包括了人事管理,其有义务提醒和督促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在李扬负责期间,严重失职,其中1名员工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还有1名员工劳动合同在公司档案中丢失。另,李扬作为行政人力部总监,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岗位编制,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的规划,建立、执行招聘、培训、考勤、劳动记录等人事程序和规章制度亦是其工作内容。在哈尔滨项目公司有关劳务派遣工作安排中,李扬出现低级错误、导致项目公司被诉,给华美投资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849.23元。以上行为,根据华美投资公司——华美立家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给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失,解除与李扬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二、李扬主张的年薪补差、绩效工资、未休年假计算基数,没有事实依据。华美投资公司从来不存在年薪补差事实、与李扬没有此类约定;在与李扬劳动合同第九条中明确约定:“……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执行效益薪资制的员工,业绩部分的薪资根据甲方相关的管理办法确定。”即,关于李扬所主张绩效工资属于浮动工资范围,要根据华美立家及李扬工作情况予以认定,而非直接确定为固定金额。正因绩效工资浮动,对于李扬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基数问题不应以李扬主张金额计算综上所述,李扬违反华美投资公司华美立家规章制度,华美投资公司有权依法解除。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决,维护华美投资公司合法权益。李扬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不同意华美投资公司的上诉意见。2013年7月5日李扬入职华美立家北京分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李扬在职期间,公司并未完全按照上述标准足额支付李扬工资,存在克扣行为。公司每周都存在安排李扬在休息日加班1小时的情况,但从未向李扬支付过加班费。2018年3月17日、2018年5月15日,公司常务副总裁,分管人力、行政工作的分管领导,也是李扬的直线上级庞建国,两次代表公司与李扬进行谈话,谈话中庞建国对李扬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予以肯定,但是指出公司因为发展问题导致工作量减小,对李扬而言,公司的发展平台小了,无法匹配李扬的工作能力,不需要李扬这样的高端人才,要求李扬主动辞职,同时要求李扬办理工作交接。李扬认为自己没有工作的上的失误,不会主动离职。由于李扬未按照公司的要求主动离职,公司在2018年5月18日单方将李扬打卡考勤使用的企业微信账号和A8办公系统账号删除,在办公系统中将李扬从部门名单中删除,导致李扬无法正常办公和考勤打卡,李扬就此问题与公司常务副总裁一庞建国进行了沟通:这种处理方式导致自己无法办公,公司对此置之不理,一直到李扬离职前,公司一直没有恢复账号,但是李扬每天仍然按照公司的要求正常出勤。为了达到“逼退”李扬的目的,公司在2018年6月14日、6月20日公司,又与李扬进行了两次谈话,在这两次谈话中,公司将日常工作中不属于“失误”的工作方式,肆意定性为“工作失误”;将工作具体承办人和审批人的工作后果肆意定性为李扬的工作结果;将不属于李扬负责的工作内容强行说成是李扬的工作内容;并采用人格攻击和中伤的方式逼迫李扬离职。李扬不存在解除通知和附件中所列的“违纪”行为,公司单方解除李扬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向李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4010元。公司将哈尔滨项目劳务派遣员工用工方式不当的管理责任归咎于李扬,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扬在劳动合同换签工作中不存在“编造虚假事实、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监管责任不到位”行为,更没有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用工风险和安全隐患。公司所称的一名员工未签订合同情况不是事实,且劳动合同签订和保管由专门的人事专员负责,公司认定李扬违纪毫无事实依据。有关蓝爵士的违纪事实并不在公司向李扬发送的解除通知书附件中的有关违纪事实的描述中,既然向李扬发送的解除文件中没有记载,就不是解除李扬的事实依据。公司应当向李扬支付加班费以及各项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李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美投资公司支付2013年7月5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76427.59元;2.华美投资公司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差额36211.49元;3.华美投资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年薪补差27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5日,李扬、华美投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李扬在华美投资公司行政人力部门任副总监(2014年1月起任行政人力部总监),执行定时工作制;华美投资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李扬工资;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单位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如李扬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华美投资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等行为,华美投资公司可以与李扬解除劳动合同等。该《劳动合同续订书》记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续订至2020年12月31日。华美投资公司表示,李扬利用职务之便将原本应当续签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续签为五年。李扬对此不予认可。李扬提供《广东华美立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试行)》记载,“晨列时间”为周一至周六每天上午8:25;每周工作5.5天;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25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后调整为夏季下午13:30至17:30);副总裁级(八级)以上员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A8办公系统是华美立家在用的唯一的办公系统软件”,“是各种文件、通知下发的唯一方式”,是“工作情况的最好记录,公司要求能登录办公系统的员工,工作时间应该在线,出差或不便长时间登录的,每天至少登录一次”;如员工存在弄虚作假或无责任心,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含)以上及存在违反公司《员工十戒》等行为属于开除范围等。李扬提供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的(201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3228号证据保全《公证书》用以证明华美投资公司上述管理系统内信息显示:1.华美投资公司常务副总裁、李扬上级庞建国2016年5月续订5年期劳动合同,与李扬续签期限一致;2.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1月23日期间李扬为行政人力部副总监,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7月9日期间为行政人力部总监,2014年7月10日之后任总裁办副主任;3.李扬2017年1月1日前月基本工资28000元,月基本绩效5000元,年底补齐54000元,年薪450000元;4.自2017年1月1日其月基本工资30800元,月基本绩效工资5000元,基本年底补齐54000元,年薪483600元;5.李扬每周末加班1小时;6.2017年12月其绩效考核成绩为满分,应发放绩效工资5000元;7.2017年华美投资公司未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等。李扬提供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的(2018)京方圆内民证第03229号证据保全《公证书》用以证明:1.2017年12月6日,华美投资公司财务人员杨洁通过微信告知李扬2017年度年薪年底补齐金额为54000元;2.华美投资公司财务人员杨洁确认华美投资公司扣除李扬2017年12月绩效工资2000元;3.华美投资公司财务人员杨洁发送工资条显示2017年度华美投资公司支付李扬基本年薪补齐32400元(欠发21600元);4.2018年2月23日华美投资公司财务人员杨洁发送的工资条记载李扬月工资标准为35800元,年薪补齐标准54000元,年薪483600元;5.华美投资公司采取员工交发票报销等方式发放部分工资等。李扬提供其名下北京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账户×××及其配偶刘晓航名下账号×××、×××交易记录、工资条、个人信息登记表、微信记录截屏打印件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华美投资公司使用其员工及李扬配偶账户向李扬支付工资,李扬月工资标准为35800元等事实。李扬表示,华美投资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将其从“A8管理系统”中删除,导致其正常出勤但无法办公及考勤打卡。李扬提供电脑照片打印件等,用以证明2018年3月其考核满分,但华美投资公司因“哈尔滨项目”对其扣款3000元;华美投资公司未支付其2018年5月19日至6月21日期间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未支付2018年度年薪补差、未支付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华美投资公司表示,李扬实际工作至2018年3月31日,此后“每天去了就坐着”,华美投资公司并未给其安排工作、李扬没有实际提供劳动,故不同意支付李扬2018年5月18日至6月21日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等。2018年6月21日,华美投资公司向李扬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因李扬违反《华美立家员工十戒》的第八戒(即:“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第九戒(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和第十戒(即:“采取消极回避态度,编造虚假事实,故意包庇上列违纪行为”)等规定,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与李扬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李扬办理离职手续。李扬提供《关于对行政人力部总监李扬出现重大管理漏洞的检查结果报告》、视频、微信记录截屏打印件、通话录音文字整理稿等用以证明,华美投资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作为附件的《关于对行政人力部总监李扬出现重大管理漏洞的检查结果报告》并未加盖华美投资公司公章;其曾经就此进行沟通,但没有得到回复。李扬提供的上述《关于对行政人力部总监李扬出现重大管理漏洞的检查结果报告》记载,“在哈尔滨项目公司有关劳务派遣工作中”,李扬严重失职,“导致项目公司被诉,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849.23元”,在此基础上华美投资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华美投资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下发第二版劳动合同,于2016年11月1日下发第三版劳动合同;李扬未换签新版合同,且本人续订五年期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三年的要求;“2015年11月2日-2016年1月1日和2017年7月1日两批总部人员劳动合同到期换签新版劳动合同过程中”,李扬“存在编造虚假事实、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行为,监管执行责任不到位,致使公司总部8名员工未完成换签新版劳动合同,其中5人劳动岗位已经发生变化,但劳动合同没有换签,给公司造成严重的劳动用工风险和安全隐患”;李扬“严重失职,有1名员工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另有1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档案中丢失(只有一份老的劳动合同),导致公司面临很大的劳动纠纷的隐患”等,华美投资公司依据《员工十戒》的第八戒、第九戒、第十戒及《行政管理制度》第二十二章第三条等规章制度,决定与李扬解除劳动关系。华美投资公司认可向李扬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附件未加盖骑缝章、未装订,但主张向李扬送达的是落款为2018年6月18日并加盖华美投资公司公章的《关于对行政人力部总监李扬出现重大管理漏洞的检查结果报告》。该版报告较之前述报告增加:“蓝爵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华美立家有业务合作关系,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及廉洁合作协议的规定”,李扬不能与该公司“有利益关系”,但李扬“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从该公司“获取经济上的好处”。华美投资公司提供北京市求是公证处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156号、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157号证据保全《公证书》用以证明,李扬知晓“员工十诫”和“管理干部自律条例”等华美投资公司管理制度,知晓劳动合同优化更新换签要求等。李扬认可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但表示华美投资公司上述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不能作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华美投资公司提供《劳动合同》《问讯记录》等用以证明,部分员工未签订新版劳动合同及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李扬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供《劳动合同书》文本用以证明,“旧版”与“新版”《劳动合同书》无明显区别。华美投资公司提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黑01民终464号、(2018)黑01民终465号、(2018)黑01民终466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案外人黑龙江省明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赔偿韩某、王某及崔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华美投资公司表示,李扬为华美投资公司整个集团公司的行政人力总监,所有行政、人力事项均由李扬审批,因李扬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哈尔滨华美太古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继而致使关联公司黑龙江省明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用工风险并造成经济损失。李扬表示,其不负责下属公司人力工作,上述民事判决书中相关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所涉及劳动者人力资源管理并非其主管工作内容。华美投资公司提供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179号证据保全《公证书》,用以证明李扬负责“哈尔滨项目”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李扬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供培训人员名单、培训通知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工作中“没有重大过错”。华美投资公司提供其与蓝爵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培训服务合同》、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蓝爵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华美投资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双方约定华美投资公司人员不得与该公司存在利益关系,但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该公司每月向李扬给付工资3800元。李扬对此不予认可,提供蓝爵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该公司从未向李扬支付过任何劳务费及劳动报酬等事实。2018年7月,李扬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华美投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4010元;2.华美投资公司支付2013年7月5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76427.59元;3.华美投资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8142.53元;4.华美投资公司支付2017年12月、2018年2月、3月绩效工资10000元;5.华美投资公司支付2017年及2018年年薪补差差额48600元;6.华美投资公司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36211.49元等。仲裁委员会审理中,原、华美投资公司认可2017年度李扬未休年假1.5天、2018年度未休年假2.5天的事实。华美投资公司同意支付李扬2013年7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40000元。2018年11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13956号裁决书,裁决:1.华美投资公司支付李扬2017年12月、2018年2月、3月绩效工资差额10000元;2.华美投资公司支付李扬2017年及2018年年薪补差差额35100元;3.华美投资公司支付李扬2013年7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40000元;4.华美投资公司支付李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4010元;5.华美投资公司支付李扬2017年及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436.78元等。原、华美投资公司均不服部分仲裁裁决并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李扬、华美投资公司签订及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华美投资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扬在其个人劳动合同续订期限问题上存在过错及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双方间劳动合同原应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华美投资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书面通知李扬解除劳动关系。华美投资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扬应当对案外人黑龙江省明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哈尔滨华美太古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承担管理责任,无法证明其单位新版《劳动合同书》与原版间明确差异及由此为华美投资公司导致的直接损失情况,亦无法证明其所述具体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为其造成的具体“用工风险和安全隐患”和现实损害后果,故华美投资公司以此为由与李扬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李扬提供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华美投资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送达的《关于对行政人力部总监李扬出现重大管理漏洞的检查结果报告》并未加盖华美投资公司公章,其中亦无蓝爵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李扬存在不当利益关系的解约理由。而李扬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已佐证上述单位否认向李扬支付任何劳务费及劳动报酬等事实。故,华美投资公司以此为由与李扬解除劳动合同亦缺乏事实依据。由此,华美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向李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李扬主张的具体数额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华美投资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可见,华美投资公司存在周末制度性加班的事实,且“A8办公系统”是华美投资公司唯一办公系统软件,是“工作情况的最好记录”。审理中,华美投资公司虽主张李扬实际工作至2018年3月31日,但亦认可李扬此后仍继续到岗,其未给李扬安排工作。由此,李扬根据现有证据所载工资标准要求华美投资公司支付2018年6月21日前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绩效工资差额、年薪补差差额等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核定具体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华美投资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4010元;二、华美投资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扬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期间加班费76427.59元;三、华美投资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扬二〇一七年、二〇一八年未休年假工资14436.78元;四、华美投资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扬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〇一八年二月、二〇一八年三月绩效工资10000元;五、华美投资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扬二〇一七年年薪补差款21600元;六、华美投资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扬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二十一日年薪补差款25500元;七、华美投资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扬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至六月二十一日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36211.49元;八、驳回李扬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华美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华美投资公司主张与李扬之间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认为李扬存在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以及与其他公司存在不正当关系等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但华美投资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扬对案外公司存在管理责任,而华美投资公司主张的劳动争议判决结果是因李扬而造成的严重损失,亦缺乏关联性,而李扬与其他公司存在不正当关系,该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华美投资公司上诉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事由,均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故,华美投资公司解除与李扬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应属于违法解除。关于华美投资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核算各项金额的计算基数有误一节,一审期间李扬提供了《公证书》以证明公司管理系统的信息显示所确认的其薪酬数额,故一审法院据此依法核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数额正确,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加班费一节,华美投资公司认可李扬存在周末加班,并认可欠付加班费为4万元。现根据李扬提交的加班费相关证据以及其年薪标准,其主张的加班费于法有据,华美投资公司虽不认可加班费金额,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以推翻李扬关于加班费的诉请,故一审法院采信李扬关于加班费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关于绩效工资及年薪补差一节,因华美投资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李扬存在工作失职或其他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予以扣除绩效工资的行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扬绩效表现的具体考核标准及评判依据,故华美投资公司以其是否发放该部分报酬为公司自主决定事项,需根据公司经济状况以及员工表现发放等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公司依法应当足额支付李扬相关绩效工资及年薪差额。综上所述,华美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华美立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青菁审 判 员 高 贵审 判 员 张清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付 哲书 记 员 梁 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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