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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翟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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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1858号
  •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翟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邓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翟斌;周敏;吴应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翟斌,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周敏,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吴应涛,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关于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翟斌、周敏、吴应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81执18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新执行员  张**执行员  李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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