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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颜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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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5234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颜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颜国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234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717813。负责人:唐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该支行员工。    被告:颜国富,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颜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1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庞春天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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