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雪丽等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8民初5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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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民初5780号案件名称
郭雪丽等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雪丽;乔桂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8民初5780号原告:乔桂华,女,汉族,1959年9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郭雪丽,女,汉族,1991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春杰,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毅坤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太古石大队小北沟村66号。法定代表人:翟雪艳,经理。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3号楼16、17层。负责人:蔡浩。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1期2号楼10层。负责人:肖东,总经理。原告乔桂华、郭雪丽与被告北京毅坤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桂华、郭雪丽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孟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志国书 记 员 沈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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