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苗艳军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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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910号案件名称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苗艳军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苗艳军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91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苗艳军,男,系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经营者,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苗艳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戎瑞良审 判 员 盛莉婷人民陪审员 陈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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