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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苗艳军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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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910号
  • 案件名称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苗艳军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苗艳军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91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苗艳军,男,系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经营者,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苗艳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戎瑞良审 判 员  盛莉婷人民陪审员  陈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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