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丹丹、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5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522号
  • 案件名称

    吴丹丹、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吴丹丹;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522号原告:吴丹丹,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告: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576315880XJ,住所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西城街。法定代表人:王宾,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吴丹丹与被告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吴丹丹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丹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吴丹丹负担。审判员  秦广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栾天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