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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2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7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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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7298号
  •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7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松,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男,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上诉人张某1与被上诉人张某2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松,被上诉人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1于2021年9月8日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经张某2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某1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张某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张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郭仁鑫法官助理  付雅卓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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