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督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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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督81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督81号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33号。法定代表人:龙钧,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唐开军,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申请人:谢玉叶,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交纳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雷 鸿 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郑 丽 菲书 记 员 郑丽菲(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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