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占武、闫雪东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0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049号
  • 案件名称

    李占武、闫雪东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占武;闫雪东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李占武,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闫雪东,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李占武与被执行人闫雪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284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闫雪东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占武欠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闫雪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占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20150元,执行费202元,由被执行人闫雪东于2021年9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偿还案件款20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若逾期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因案件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1049号的执行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玉龙审判员  张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振鹏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