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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11民初6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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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11民初6659号
  • 案件名称

    洛阳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洛阳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勇勇;刘建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11民初6659号原告洛阳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道湛村。法定代表人韩学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献波,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小东,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被告李勇勇,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刘建臣,男,汉族,1959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勇勇、刘建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牡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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