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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丽、肖柏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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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784号
  • 案件名称

    李玉丽、肖柏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玉丽;肖柏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78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丽,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民,住武冈市。被执行人:肖柏林,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武冈市。申请执行人李玉丽与被执行人肖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玉丽与被执行人肖柏林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微信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文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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