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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李婷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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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597号
  • 案件名称

    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李婷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李婷婷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97号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59号8栋5楼。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佳,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冰,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婷婷,女,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市城市停车公司)与被告李婷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羽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97号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59号8栋5楼。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佳,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冰,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婷婷,女,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市城市停车公司)与被告李婷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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