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李婷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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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597号案件名称
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李婷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李婷婷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97号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59号8栋5楼。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佳,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冰,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婷婷,女,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市城市停车公司)与被告李婷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羽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97号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59号8栋5楼。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佳,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冰,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婷婷,女,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市城市停车公司)与被告李婷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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